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最近几十年的发展是引人瞩目的。尤其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国际贸易法的内涵和外延更是得到了迅猛扩展。然而,国内外学者们对国际贸易法的确切内涵和外延的理解歧异颇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在WTO体系下国际贸易法的内涵和外延。
 
  一、国际贸易法调整的“国际贸易关系”的内涵和外延
  “贸易关系”的分析
  这里所说的贸易关系是因国际贸易法的主体即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公司或个人之间进行管理、协调或从事货物、技术和服务的交换活动中产生的。一般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国家在其管理对外贸易活动过程中同企业、公司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贸易”一词,从本质上讲就是“买卖”,其内容从狭义讲,指货物买卖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运输、保险、支付。从广义讲,“贸易”则包括货物买卖、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传统上国际贸易法调整的“贸易关系”仅限于狭义的货物贸易,随着技术的进步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贸易不断扩大深化。20世纪60年代以后,技术开始作为一种独立的交易主体进入市场,技术贸易由此产生。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劳务合作向纵深发展,服务贸易一词开始引入,并先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等区域性贸易协定,后在WTO一揽子协议中得以正式确立。[1]p4目前国际贸易法调整的贸易关系涵盖了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我国多数学者也持这样的主张。众所周知,任何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外乎三大类,即物、行为(结果)、智力成果(非物质财富)。将国际贸易法的调整对象囊括所有的客体,包括货物(物)、行为(服务)与智力成果(技术),使其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不仅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国际贸易法发展的必然归宿。当然,对“贸易关系”也有不同的理解,西方有些学者对物、技术等交易,也调整外国投资、国际金融等经济关系。[2]我们认为尽管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贸易法都是国际经济法的分支,而且投资、金融与国际贸易也有紧密的联系,有些经济交往常常是三者的结合,如法国某公司要在中国建设一个工厂,成套设备安装成为合同的标的,还要涉及到投资金融等问题,但不能就此认为这些都在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内。其实国际金融和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有质的区别,“贸易”的含义就是“买卖”,“买卖”(sale)是指通过当事人的合意一致而将某物所有权或某土地权益或某无形财产权益从一方当事人转移至另一方当事人,以取得金钱价值。[3]p794“投资”( investment)是指为获得能够保值或增值或产生收益的物品或权益而做出的货币支出。商业和工业投资主要是通过获得新型建筑、机器和设备而进行的。[3]p465“金融”(finance)是指通过支付现金、发行股票、债券、设定抵押等方式提供资金。[4]p553尽管在国际贸易中也会涉及价款的支付等,但那只是对国际贸易关系顺利进行的辅助,并不是国际贸易关系的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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