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财政部颁布第65号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明确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名人名言:抛弃时间的人,时间也抛弃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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