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地方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
  (七)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
  (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名人名言:早晨不起误一天的事,幼时不学误一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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