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第二十七条 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对预算年度内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四)对照绩效目标,对所取得的业绩进行评价;
 
  (五)分析说明未完成项目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二)为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名人名言:早晨不起误一天的事,幼时不学误一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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