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因素
我国对外资并购的行为规制的法律主要分散于《外商投资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兼并法》中,仍存在许多弊端和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缺少专门的海外并购投资法律体系。我国在海外并购的立法上缺乏一个完善的规制系统,我国对外投资法律基本上是针对“新设投资”而设立的,而与跨国并购相关的法律也仅限于外资对我国企业的并购。立法的不完善导致一部分海外并购活动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有限的外资并购立法在不同效力层次和规制领域上缺乏相互的配合,立法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
2.立法的层次不高法律效力低。在我国,与海外并购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约束力和权威性,多为“条例”、“规定”、“暂行办法”等行政性法规,并且关系对象过于狭窄,仅限于国有企业。
3.立法缺乏协调性。在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活动适用我国有关法律时,不仅有我国法律的变通问题,还有抵触问题。各法律规定之间自相矛盾,无法履行。
4.投资主体范围狭窄,限制过多。我国国内法律对于对外投资主体规定过于狭窄,相关法律规定境外投资主体仅限于法人,排斥了大量的非法人实体及有实力的自然人,这样大大限制了我国海外并购活动的实行,不符合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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