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发展


  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仅使知识产权传统权利类型的内涵不断丰富,而且使知识产权的外延不断拓展。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定)[4]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公约和中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内立法。
 
  主要范围
  1.着作权和邻接权。着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着作权法中被称为“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对于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数据库特别权利、商品化权等能否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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