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601166)10月20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根据银监会《关于筹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的批复》,公司获准在福建省泉州市筹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获准筹建的消费金融公司首次向民资敞开了大门。
 
  根据公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拟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由兴业银行与福建泉州市商业总公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及福诚(中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兴业银行出资金额为人民币1.98 亿元,出资占比66%。成立后的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将主要从事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业务。
 
  而根据此前4月21日兴业银行公布的协议,该消费金融公司注册地将设在泉州,注册资本人民币为3亿元,其中兴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出资1.98亿元,占比66%;泉州市政府指定泉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作为一般出资人,出资1.02亿元,占比34%。
 
  所谓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监会早在2009年就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北京银行在北京市筹建独资的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联合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市筹建的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成都银行联合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在成都市设立的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派富集团有限公司(PPF)在天津市筹建独资的捷信消费金融(中国)有限公司随之相继设立。
 
  首批四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发起人均为银行与国资企业或外资银行,并未向民资敞开。
 
  随后,银监会在去年9月将这一试点扩大到包括了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沈阳、南京、杭州、合肥10个城市,此外,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亦可在包含深圳在内的广东地区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同时,银监会在去年11月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为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的民间资本进入到消费金融领域,上述管理办法修改了主要出资人条款,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按照扩大试点工作遵循“一地一家”的原则,在试点扩大一年间,由招商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香港永隆银行与中国联通共同出资组建的消费金融公司已经于今年9月获得了银监会的批准筹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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