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7年6月3日,D公司与甲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向其出售一批设备,货款金额共计100000元,应交纳增值税 17000元。根据购货合同规定,甲企业在购货合同签订一周内,应当向D公司预付货款60000元,剩余货款在交货后付清。20×7年6月8日,D公司收到甲企业交来的预付款60000元,并存入银行,6月18日D公司将货物发到甲企业并开出增值税发票,甲企业验收合格 后付清了剩余货款。D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6月8日收到甲企业交来的预付款60000元: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甲企业
 
  (2)6月18日D公司发货后收到甲企业剩余货款
  借:预收账款—甲企业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甲企业
 
  甲企业补付的货款=117000-60000=57000(元)本例中,假若D公司只能向甲企业供货40000元,则D公司应退回预收账款13200元,有 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收账款——甲企业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
  此外,在预收账款核算中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不设“预收账款”科目,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的贷方。
 
  【例2】以【例1】的资料为例,假设D公司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有关业务。D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如 下:
 
     6月8日收到甲企业交来预付款60000元: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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