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载有“信用证的付款必须等货物品质由买方或其授权人检验后,并由其授权代表签署了检验证书,该签名经开证行证实后,才能议付”的条款。这样的记载对卖方极为不利,一旦买方代表不来或拒绝签署检验证书,卖方就无法到银行议付。
 
  2.载有“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要等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生效”条款,如果这样写,信用证开出后并未生效,卖方当然不可能凭信用证取得货款。
 
  3.载有“装运货物的船名、目的港、启运港、收货人、装船日期须经开证人通知或同意后,以修改书形式通知”的条款。卖方在上述装运条件未明确的情况下无法发货,也无法备齐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货款就没有保障。
 
  4.载有“信用证的付款必须由买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货运收据后,而且该签名或印鉴必须和开证行档案中予留签名和印鉴相符”字样。这样,就使银行信用又转变为商业信用,失去了信用证交易的本意。
 
  但是,如果买方真的发现卖方提交的单据上有欺诈、伪造或交易上的欺诈行为,可以通过有管辖权的法院禁止款项的兑付。
 
  商场如战场,知已知彼方能百战百胜。了解了跟单信用证可能出现的欺诈手法,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加以予防,使我们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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