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信用证的会计处理
  3.3.1.1 进口方的会计处理
  进口货物通过交易磋商,在签订合同时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进口商应首先向银行办理开证申请,填制开证申请书,申明其将向银行提供支付货款的资金,同意支付银行的手续费和利息。根据开证申请书及进口合同的金额,填写支取凭条,向银行办理从外汇结算往来户转入信用证存款专户。主要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

  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

  凡无现汇账户的,现行规定不可提前购汇(此时企业无需对外付汇),要用人民币作信用证保证金,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国际惯例银行只收取部分开证保证金,故信用证存款户的资金多数不足以付清货款,还需补足差额。付款赎单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商品采购等账户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

  银行存款——人民币户(或×外币户)

  【例3.4】某外贸公司进口A商品100件,国外进价每件100美元,总值10 000美元。

  (1)1月1日申请开立信用证,从外汇存款账户按合同价款的40%划出信用证保证金,手续费忽略不计。当日汇率中间价USD=RMB¥8.28,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 ¥33 12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 ¥33 120

  (2)1月25日收到银行转来全套单据,企业审单无异议,通知银行冲销原保证金,其余办妥购汇手续赎单。当日汇率中间价USD=RMB¥8.28,卖出价USD=RMB¥8.29,会计分录如下:

  借:商品采购——进口商品 ¥82 860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 ¥33 120

  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49 740

  购汇申请书应作为购汇业务的原始凭证,所购外汇由银行直接对外支付,在企业账上无反映。

  3.3.1.2 出口方的会计处理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方作为受益人会收到由通知行转来的进口方开具的信用证原件及信用证通知书,此时出口方无需作账务处理,作备忘记录即可。

  出口方发货后,汇集全套单据向付款行或议付行交单,以求尽快获取资金。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审单相符后即支付货款。由于中国的外汇管理,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款项是人民币,出口所得外汇必须结售给指定银行,银行开具“结汇水单”,作为出口方入账原始凭证。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贷:应收(外汇)账款

  3.3.2 托收的会计处理

  3.3.2.1 进口方的会计处理

  如合同采用托收方式结算货款,出口方发货后向银行办理交单,承办银行开出“进口代收单据通知书”,讲全套单据向进口方提示。此时进口方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商品采购

  贷:应付(外汇)账款

  若采用D/P方式,在付款赎单日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外汇)账款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或×外币户)

  若采用D/A方式,在承兑日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外汇)账款

  贷:应付(外汇)票据

  远期汇票到期日:
  借:应付(外汇)票据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或×外币户)

  3.3.2.2 出口方的会计处理
  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发货后向银行办理交单,在交单日,无论是D/P方式,还是D/A方式,出口方均在此时确认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若采用D/A方式,出口方凭银行通知在承兑日,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外汇)票据

  贷:应收(外汇)账款

  在D/P收汇日或D/A远期汇票到期日,凭结汇水单,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或×外币户)

  贷:应收(外汇)账款

  或应收(外汇)票据

  3.3.3 汇付的会计处理

  3.3.3.1 汇出汇款的会计处理

  汇款的会计处理与国内业务基本相同,通过“其他货币资金”账户进行核算。汇款人填制申请书并付款时,凭申请书的回单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或在途资金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或×外币户)

  当收款人领取汇款后,汇款人收到退回的收条,作转销处理: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或在途资金

  3.3.3.2 汇入汇款的会计处理

  收款人在收到汇款后,应凭汇入汇款通知书及外汇结汇证明,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或×外币户)

  贷:有关科目

  汇款使用的频率较低,通常只用来支付佣金、广告费、杂项费用和货款尾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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