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海运单就是承运人直接签发给托运人或其代理的表明已收到货物的单证。

  有的海运单没有背面条款,仅在海运单的正面或者背面载明参照何运输条件或者某种提单或其他文件中的规定。

  海运单不能背书转让,收货人无需凭海运单,只需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就可以提取货物。因此海运单迟延到达、灭失、失窃等均不影响收货人提货,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海运欺诈、错误交货的发生。海运单在无转卖货物意图的贸易运输中焕发了勃勃生机。1990年在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法律问题有关海运单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1、海运单的法律适用。海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因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汉堡规则和有关国内法适用于海运单。然而,调整提单法律问题的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能否适用于海运单,目前观点不一。

  2、收货人的法律地位。海运单规则规定了代理原则,规定托运人不仅为其自身利益,同时也作为收货人的代理人,为收货人的利益订立运输合同。因而收货人被视为海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海运单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并承担义务。

  3、货物支配权。在使用海运单的情况下,托运人有权在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书面变更收货人,实现对货物的支配。

  日本邮局海运单

  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可以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动性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on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forshipment)形式。海运单的正面各栏目的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单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提单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提单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B/L),虽然都具有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我国法律对于记名提单还是当作提单来看的。但事实上,记名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的性质。所以,虽然在有些国家收货人提货需要出具记名提单。但在有些国家,比如美国,只要能证明收货人身份也可以提货。如此,记名提单在提货时和海运单无异。但是海运单并不经过银行环节,这一点与记名提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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