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46号)第十七条规定:
“报关员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书》;
(二)《报关员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
(六)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还应当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报关员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书》;
(二)《报关员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
(六)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还应当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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