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资本市场监管中,投资者保护是重中之重,但是直到目前,如何将投资者保护落到实处,依然困难重重。
证监会主席肖钢在讲话中多次提到要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今年五月,“新国九条”颁布,要“坚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虽就相关的措施来看,并不能达到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效果,但是对于资本市场一系列投资者保护措施的出台,市场中有人提出担忧,认为对于股东的过分保护会使得上市公司承担过多的成本,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壮大。
其实这一争论由来已久,自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出现之初,如何协调公司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一直在不断地探索,“保姆”和“主人”谁做主,权利的分割与利益的保护界限几何,“主人”如何保持自己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一直是个热议的话题。
在我国,公司法与证券法用来规范中国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主体和交易规则,公司法的核心即在于解决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证券法则重在保护尚未进入市场的投资人免受欺诈。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均详细规定了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权力分配,证券法大费笔墨规定的信息披露就是用来减小资本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害,由此可见,对于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原意而言,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是立法应有之义。
从实际情况来看,公司的法人地位使得公司的经营失败原则上无法溯及管理层,而本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却要承担着经营者经营失败的损失,甚至经营者蓄意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还层出不穷。大股东如果掌握着董事会的任命权,就相当于间接地掌控了董事会,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尚不算严重,但是中小股东手中就缺乏这样一柄“尚方宝剑”了。
虽然保护投资者的呼声高涨,但是以“新国九条”为例,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依然没有落地。首先,其提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高进入门槛,实际上是简单地将禁止当做保护。而近期“沪港通”中设置的国内投资者投资港股的门槛为50万,表面上是帮助小额投资在规避风险,实际上也使资金量不足50万元的中小投资者失去了投资香港股市的机会;其次,在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上,由于上市公司高价发股,因此现金分红并不客观。再次,“新国九条”虽然提出要“健全多元纠纷解决和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机制”,但是并没有就具体措施详细说明,实际上在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保护中,以集体诉讼制度为典型的很多制度都可以供我们借鉴。
至于市场中,关于对股东的过度保护会使得一国资本市场萎缩的言论,笔者认为,英美两国对于股东的保护最为周密,而其又是资本市场最为成熟的两个代表性国家,这表明一国资本市场对于股东权利的保护越周密,该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也就越良好。反观中国股市,公司造假与内幕交易齐飞,中小股东在二级市场伤痕累累,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投资者利益受损申诉无门,此时还讨论对于股东保护是否会有损于市场效率,难免显得杞人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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