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和户税是唐前期与租庸调并行的另外两种国家税收,均属资产税。在实行过程中,地税和户税的税制不断完善,税额不断增加,玄宗后逐渐成为替代租庸调的主要财政收入。其税法税则还直接为两税法所继承,实现了税收制度的延续。
 
  地税以建立义仓为名创行于唐太宗贞观二年(628年)。王公以下人户的所有垦田皆须缴纳,规定“亩税二升,粟、麦、粳、稻,随土地所宜。宽乡敛以所种,狭乡据青苗簿而督之,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之。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为差。下下户及夷獠不取焉。岁不登,则以赈民;或贷为种子,则至秋而偿”,确立了税法、税则以及蠲免事宜。高宗永徽二年(651年),对地税制度做了改革——“义仓据地收税,实是劳烦。宜令率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把地税由按亩征收为按户等征收。到武周初年恢复为按亩征收。玄宗时期,将地税征收与租庸调征收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曾设立了勾当租庸地税使专门负责,有时也派监察御史分赴各地督促征收,地税被更广泛地用于财政支出,并大量变造为米运往京师长安,成为一项重要税收。天宝年间“地税约得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当时全国课丁820余万口。扣除各种折纳后,实际“租粟则七百二十余万石”,地税所得大大超过了丁租实际所得。地税成了国家的主要税粮,其财政地位日益重要。肃宗、代宗时期,地税税率不断提高,税额大幅增加,并开始分夏、秋两次征纳。地税按照王公以下每户实际耕田面积征税,有其明显的合理性。
 
  户税亦创自唐初。高祖“(武德)六年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至九年三月,诏:‘天下户立三等,未尽升降,宜为九等。’”在编制户籍时一并确定,户税就可能开证于此期。按照王公以下每户资产的多募交纳数量不同的资产税(有时也折征实物),遵循以支定收的原则,并有大税、小税、别税之别——“凡天下诸州税钱,各有准常。三年一大税,其率一百五十万贯;每年一小税,其率四十万贯,以供军国传驿及邮递之用。每年又别税八十万贯,以供外之月料及公廨之用”,各有其财政用途。与租庸调制相比,户税不分课户、非课户,也不分主户、客户,王公以下的人户均要交纳,纳税面十分宽泛,其中对工商业户的完税管理更为严格,严禁工商业者勾结政府官吏以降低户等,少交户税。
 
  玄宗开元年间户税已每年分两次征收,定额不断扩大。天宝年间,“天下计帐户约有八百九十余万,其税钱约得二百余万贯”,广泛地用于宫俸等各类财政支出,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财政地位日渐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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