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重庆市地税局公布调整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公告称,重庆农村居民以及“农转城”人员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属于家庭*10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从201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届时,存量房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时间为准;增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增量房在2014年5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免税规定执行。
至于个人房地产被征收后承受房屋契税减免问题,公告称,个人购买家庭*10普通住房,可按规定适用契税优惠税率,家庭*10住房认定时点存量房为向房管部门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日;增量房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天。
而被征收个人应与房地产征收部门或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时间不得超过重新承受房屋“房地产权证”注明的发证时间。
此外,重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征收房地产,被征收的个人重新承受房屋。
其中,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一处或一处以上房屋,不补价差的免征契税;补价差的以所补差价为计税依据,按规定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房屋,各类补偿性质款项可抵减契税计税依据。取得的一处以上房地产货币补偿可累加计算;购置一处以上房屋,可分别抵减契税计税依据,抵减总额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
据悉,上述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征收房地产权属人、公有住房使用人以及纳入征收补偿对象的被征收个人家庭成员。重新承受房屋包括“适用对象”之外权利人的(夫妻关系除外),对应房屋份额部分不适用上述减免规定。
该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交易提供涉税资料的公告》(重庆市地税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农村居民购买住房”,以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2号)*9条“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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