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黑财会〔2014〕6号)等相关规定,为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范围
属于哈尔滨市管理的持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
具有高级、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培训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
二、继续教育内容
《经济法》、《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讲解》。
三、培训形式
各区会计管理机构对参加2014年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可采取网上学习或面授培训形式,学员可根据需要任选课程,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满24学分考试合格者即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学员网上学习,可任选课程或者课程内容,学习完1学时记1分,全年取得24学分考试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培训,取得学分不足24学分的,在网上可任选课程补足剩余学分。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职能,切实抓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二)为方便在哈市工作持有周边县(市)会计证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各县(市)可将本县(市)会计人员数据从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内网导出后发给市会计管理局,市会计管理局再将数据导入哈尔滨会计网站继续教育系统后即可学习。市会计管理局定期将培训合格会计人员数据导出后传给各县(市),再由各县(市)导入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内网。
(三)为规范继续教育登记工作,每年继续教育登记应加盖会计管理机构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用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用章”统一为直径30mm的红色圆章,内嵌“xxx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用章”或“xxx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用章(xxx年度)”字样。
(四)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4〕45号)规定,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考试合格,视同参加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五)按照《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黑财会〔2014〕6号)等相关规定,未参加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从业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同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作为评定确认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级的一项重要条件。
(六)各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启用新版证书、六年定期换证等规定传达给培训会计人员。
各区财政部门不得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失效的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七)本年度培训结束后,各区应及时将面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人员信息及时上报市会计管理局。市会计管理局将当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汇总后记录到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不报或漏报数据的,责任自负。
(八)市会计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区面授培训工作进行检查,各区以任何方式与社会办学单位联合培训的,一经查实,将关闭该区培训系统,进行整顿,合格后方可进行培训。
培训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会计管理局。电话:8485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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