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于免征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从这个文件来看,是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或营业税,根据财政部财会[1995]6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补贴收入这个科目,相关的核算在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中,所以,认为做如下处理更合理:
收入未达到2万元,符合免税规定的,对于免征的营业税不做账务处理,免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免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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