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函〔2005〕65号
  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批复通知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32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对非纸质门票管理提出要求,对按企业自用发票管理的各类门票式样、印制内容进行规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批复”要求,凡企业申请印制IC卡门票等非纸质形式的报销凭证,按企业自用发票进行管理。门票式样将根据企业需要设计。
 
  二、普通发票改版后,各类门票式样规范如下:一是原则要求各类门票的标准样式为四段式,即存根联、发票联、正票和副券联,其中发票联可印在正票后面,或发票联与副券合并为一段。二是正票除印制名称外,不印制其他内容;存根联和副券联需印制名称、发票号、金额;发票联需套印发票监制章,印制名称、“发票联”字样、代码、号码、金额(大、小写)、批准文号、印制数量、起止号码、承印单位。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按上述要求,加强和规范各类门票的印制及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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