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审批
广州市农业局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和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内容
开设动物诊疗机构,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农业部2002年15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动物诊疗服务相适应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二年以上兽医临床工作经验,其他从事诊疗的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或者已从事三年以上兽医诊疗活动。
2、具有与动物诊疗服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无影灯、高压灭菌器、紫外灯、普通显微镜等仪器设备。
3、有执行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管理制度。
4、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审批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申报材料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领取《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诊疗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和兽医人员的学历、职称、执业经验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5、营业场所、仓库合法使用证明原件;
6、动物诊疗、诊疗处方档案、药械、卫生消毒等管理制度及处方、病历样本。
以上材料各一份,用A4纸制作,建议双面书写。
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发给受理回执→现场验收→发证
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发证
诊疗场所设在荔湾、越秀、东山区的企业,由广州市农业局负责审批和发放许可怔;营业场所设在海珠、天河、白云、黄埔、芳村、花都、番禺、开发区和从化、增城市的,由各区、县级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和发放许可证。
审批期限 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批。
审批结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发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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