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8月,国务院以11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1日正式恢复在全国统一征收印花税。此前,独立的印花税种已被取消了30年之久。自1958年9月国务院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后,印花税被并入工商统一税中征收。
 
  在印花税恢复征收前的1982年7月,我在宁夏财经学校任教,当时奉命参加了财政部在山东财政党校举办的国家税收教师研究班。参加研究班的人员大多是财经院校的专业教师,可谓人才济济。开班仪式由财政部教育司杨司长主持,税务总局副局长牛立成到场讲了话。研究班邀请原中央财经学院的教授胡中流和天津财经学院的一位老师主讲,主要介绍税制改革和各税的财政预算管理,拟将各税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分享税。主讲人员还谈到税费可以逾越的论点,并要求参加研讨的人员回到各地进行汇报和传达,以“鸡生蛋”的方式办班培训。
 
  我深深感到这个研究班办得很及时,收获很大。在分组讨论中,为了与国际接轨,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平衡税负、调节收入,我曾建议开征印花税。这一建议得到财政部、税务总局的采纳和重视。他们还组织人力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拟订办法。1988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1日正式恢复在全国统一征收印花税。
 
  暂行条例下发后,到2007年,证券印花税已达到2005亿元。
 
  如今,已经过了21年,再回想起这个研究班,我仍然认为,它对印花税的开征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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