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或者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76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六)《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七)《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九)《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08〕17号);
(十)《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简放提优”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吉国税发〔2009〕1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有关注销文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统一发票领购簿》和需要缴销的发票;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防伪税控资格,还需提供:
1.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主机及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
2.尚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电脑版);
3.已开具但尚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
(五)实行网上申报的,需要上交ukey电子钥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办理;
(二)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办理;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跨县、市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办理。
六、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注销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未按规定时限,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4)个体定期定额户符合注销条件的当场录入注销信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查账征收纳税人录入申请信息,进入注销检查流程。
2.注销检查环节
税源管理部门或稽查部门按照征管科下发、转发的稽查案件信息进行税务检查、税务稽查,检查、稽查后出具稽查结论,转下一环节。
(二)核准
接收检查、稽查环节转来的资料后,主要审核纳税人是否已办结下列涉税事项:
1.取消相关资格认定;
2.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
3.结存发票作验旧、缴销处理;
4.办结申报事项;
5.防伪税控纳税人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交回防伪税控设备;
6.收缴ukey电子钥匙。
通过以上审核,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经系统录入注销登记信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三)办结时限
查账征收纳税人30个工作日办结;个体定期定额户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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