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  总则
  *9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根据《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性债务分为三类:
  (一)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确定用财政资金偿还,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债务,分为以下三类:
  1.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2.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
  3.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
  (二)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指因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分为以下两类:
  1.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借,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
  2.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举借,以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三)其他相关债务,指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救助责任。
  举债机构是指市本级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
  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项目,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
  公益性项目债务是指举债机构因公益性项目建设发生的债务。
  举债机构承担非公益性项目的融资不属于政府性债务。
  第三条  市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使用、偿还政府性债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举债机构举借的债务包括:
  (一)依法通过银行贷款投入的在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原计划由市融资平台公司通过银行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政府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银行贷款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
  (二)融资平台公司依法发行企业债券、使用中期票据和保险基金等为公益性项目筹集建设资金;中央、省政府允许采取的方式推进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a}*]、分级负责的办法。政府性债务的举债由市政府统一管理,举债机构依法需要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使用中期票据和保险基金等方式形成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以及举债机构与政府性债务相关的担保事项,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再报市政府审批。
  市财政、发展改革、审计、法制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举债计划及担保事项的审核、债务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财政监督等职责;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投入项目的审批、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和投资管理工作,并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计划以及债务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
  (四)市法制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合同订立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债务合同进行审查;
  (五)市融资平台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其相应的举债单位履行监管职能。
  第六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遵循适度举债、注重实效、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的原则,做到“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
  举借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规模应与本级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年度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已达到或超过当年本级政府财政可支配财力的,不得再直接举借新债。
  第七条  建立监测政府性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运用负债率、财政债务率和财政偿债率等国际通用的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监控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规模和风险。对负债率、财政债务率、财政偿债率监测指标,市有关部门、举债机构要认真按照《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市本级的负债率、财政债务率、财政偿债率中有1项指标超出警戒线,或者严重拖欠到期债务的单位,原则上不得举借新债。特殊情况需要举借新债的,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应当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政府可支配财力。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市融资平台公司的负债规模应当与其偿债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十二五”规划期间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可支配财力情况进行预测,提出中长期严格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的方案报市政府,作为市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参考依据。
  全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本级、区(县级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本级举债机构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经批准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汇总工作。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经批准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汇总工作,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财政部门。
  举债机构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部门(含所属所有单位,下同)、单位政府性债务投入项目年度收支计划,举借政府性债务投入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其中,融资平台公司于每年10月上旬前,应就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投资总体需求制定下年度债务收支计划(包括本年度实际使用融资情况、年末债务余额、下年度融资计划、投入项目资金计划、偿债计划、偿债资金来源、预测年末债务余额等信息),及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下年度项目预算管理,确保政府性债务按期偿还。
  第十条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举债机构使用市本级政府性债务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批通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举债机构应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其中,续建项目直接申报列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新开工项目一般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初步设计、概算经审批后,方可申报列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举债机构申报的年度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后,列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按程序报批下达。举债机构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已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的债务和现有债务量编制下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由市财政部门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举债机构必须在市政府批准的计划内举借政府性债务。未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明确的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以及未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和未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性债务投入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举债机构的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经批准后,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按《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上级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转贷、承诺的政府性债务,市政府或财政部门应当签订还款承诺协议。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第十五条  除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市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作为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担保。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批准举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或提供担保:
  (一)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园林绿化和公园、路灯、垃圾和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以及土地储备开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教育、卫生、基础科研、公立医院、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三)按照中央、省政府有关规定需要由政府偿还债务的项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或提供担保:
  (一)债务偿还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的项目;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广州市深化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增强各区管理城市的实力
  (一)给予街道居委会经费补助。
  根据《广州市试点区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核定市补助市内八区居委会经费的标准:居委会办公经费按每个居委会每月800元计算,居委会编制内实有专职人员经费按每人每月698元计算。该政策已于1998年在试点区实施,对居委会编制内实有专职人员的经费,从2000年起,按市本级年初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步增长。
  (二)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原城市信用合作社改组为广州市商业银行,取消原城市信用合作社向所在区上交管理费。为此,市财政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的规定,以1995年各城市信用合作社上交各区的管理费为基数,按65%的幅度补助市内八区。
  (三)给予各区街(镇)除“四害”消毒站人员经费补助。
  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决定,1998年起市对各区街(镇)除“四害”消毒站专职人员经费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人数以编制内实有人数计算。所需经费由市、区、街(镇)各负担三分之一。该政策已于1998年起实施。
  (四)给予区、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经费补助。
  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街(镇)中队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经费按每个队员年均4万元核拨,核拨经费的人数以编制内实有人数计算,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同时,各区财政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街(镇)中队征收的罚没收入专项上缴市财政50%。
  二、收入划分
  《广州市深化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按税种对市固定收入、市与区共享收入和区固定收入进行划分,现对有关收入项目作进一步明确:
  (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征收的海上石油企业的各项地方税费收入(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作为市固定收入。”
  (二)市、区共享收入的各个税种均包括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
  三、市和各区共享收入比例的确定
  (一)市和各区共享收入比例确定的原则。
  市共享收入分成比例按照实际计算的结果,实行一区一率。
  (二)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的计算公式:
  该区1998年按原体制征缴入库的共享收入实际
  (某)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100%
  市本级1998年坐落该区+该区1998年按原体制征缴
  企业的共享收入实绩入库的共享收入实绩
  市本级共享收入分成比例=l-(某)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
  (三)对各区之间跨区经营企业的收入,将根据计算得出的各区跨区经营企业收入实绩的净额(跨入企业收入实绩一跨出企业收入实绩)进行专项结算。
  (四)考虑到黄埔、芳村两区的财政状况较为困难,市财政在新财政体制对两区按1998年基数计算的区共享收入增量分成比例给予提高10个百分点的照顾。
  四、十大特定企业收入、若干城区在外区的综合发展区、工业基地收入以及开发区、保税区在外区新办企业收入的问题
  (一)十大特定企业缴纳的财政收入(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下同),主要用于全市性的公共价格补贴等。十大特定企业为:
  1.广州石油化工总厂(含乙烯项目)
  2.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含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民航中南管理局和航空油料公司)
  3.广州市高速公路总公司(包括:广州北环高速公路公司、广州东南西环高速公路公司等)
  4.广州汽车集团公司
  5.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6.广州电梯企业集团公司
  7.广州珠江啤酒集团公司
  8.广州珠江钢琴集团公司
  9.广州卷烟一厂
  10.广州卷烟二厂
  上述十大特定企业包含的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一)。
  对今后十大特定企业新成立的企业,包括其属下管理的企业或由十大企业直接控股、参股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十大特定企业占中方股份超过50%、含50%;内资企业由十大特定企业控股超过50%、含50%),其交纳的收入仍作为市调节收入。
  (二)对十大特定企业所在地区给予一定的收入增量返还。
  考虑到上述十大特定企业均座落在市属八区,各区对这些企业的生产发展、社会公共设施配套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因此,市财政将对十大特定企业当年缴纳的收入比上年的增量部分,按市、区8:2比例分成。
  (三)若干城区在外区的综合发展区和工业基地的收入分成。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若干城区在外区的综合发展区和工业基地所办企业税务征管办法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对经确认的越秀、东山、荔湾区3个老城区在白云区各征用3000亩土地开发的综合发展区,以及越秀、东山、荔湾、海珠区4个老城区在外区的工业基地内的企业,不改变行政隶属关系,企业税收实行属地征管,综合发展区和工业基地内新、老工业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收入(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由老城区与综合发展区、工业基地所在区按8:2分成。
  (四)开发区、保税区在外区新办企业的收入分成。
  在开发区、保税区注册登记,座落在外区的新办企业上缴的财政收入,由开发区、保税区与新办企业座落区按8:2分成。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的转移支付方案
  市集中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后,根据区城市维护人员人数、市政设施养护工作量、环卫保洁面积、园林绿化维护面积等因素,将城市维护建设税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区;根据中小学教育费附加支出标准、各区在校城镇户口学生人数,并按1998年度有关区所属乡镇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数额和比例等因素,将教育费附加收入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区;根据各区水利防洪建设任务(防洪堤围长度)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区。
  六、收入划解、报表编制与资金结算
  (一)收入划解
  1.待报解预算收入户的设立。
  市国税各征收分局、各区国税局分别设立下列待报解预算收入户:中央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省级固定收入、省与市共享收入、市级固定收入、市与区共享收入、区级固定收入。
  市地税各征收分局分别设立下列待报解预算收入户:中央固定收入、省级固定收入、省与市共享收入、市级固定收入、市与区共享收入、区级固定收入。
  市财政部门设立同级财政收入待报解预算收入户。
  2.收入的划解。
  (1)一般收入项目的划解。
  市国税各征收分局、各区国税局将征收的各项税费缴入各单位对应的待报解预算收入户,由国库部门进行分库,将各项收入转入同级财政待报解预算收入户。由于市国税各征收分局的征收范围维持不变,因此,须对入库的税费按企业的座落地进行区分,并按体制规定进行市、区分成,分别划入同级财政待报解预算收入户,同时区级收入划解清单由市国库转给区国税局,便于区国税局负责就区级国税总收入(含区国税局征收数和市国税征收分局征收数)与区财政局对帐。
  市地税各征收分局将征收的各项税费收人缴入各分局对应的待报解预算收入户,由国库部门进行分库,将各项收入转入同级财政待报解预算收入户。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将财政收入待报解预算收入户进行划解。
  (2)若干城区在外区的综合发展区和工业基地收入的划解。
  经确认的越秀、东山、荔湾区3个老城区在白云区各征用3000亩土地开发的综合发展区的收入,以及越秀、东山、海珠、荔湾区4个老城区在外区工业基地企业的收入,按座落地由白云区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征管,并就地入库。
  (3)有关特定收入项目的划解。
  十大特定企业、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征收海上石油企业的市固定收入,转移支付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以及企业在综合还贷期间缴纳的过桥路费营业税(60%)收入,全部缴入市库。
  (二)收入对帐。
  税务部门于月度结束前3个工作日作为月度收入的截止日。月度结束前1个工作日,税务部门将各项收入全部转入同级财政收入待报解预算收入户,并出具对帐单(金库统计表格式)与国库、财政部门对帐。其中,区国税局就区级国税总收入(含区国税局征收数和市国税征收分局征收数)出具对帐单与国库、财政部门对帐。
  财政部门应于月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财政收入待报解预算收入户划解清零,并出具对帐单与国库对帐。
  年终,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区国库就区级收入进行签证;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市国库就市级收入和全市收入进行签证。
  (三)报表编制。
  市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将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报表的编制工作,按财政部门业务的需要,将旬、月、年度的区级收入数据(区国税局含市属各分局征收数)按时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将市级收入数据报给市国税、地税局,由市国税、地税局转给市财政局。
  (四)资金的结算及调度。
  l.市对区固定的专项上解、专项拨补项目进行轧差。专项上解大于专项拨补的,差额由区财政专项定额上解市财政;专项上解小于专项拨补的,差额由市财政专项拨补区财政。
  2.新财政体制下有关特定项目的资金结算,如:若干城区在外区的综合发展区和工业基地收入结算、十大特定企业收入的增量分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  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的转移支付等,由有关区财政专项上解市财政或由市财政对有关区财政专项拨补,年终清算。
  3.市财政按月对区财政进行资金划拨,拨付数额的核定主要由下列因素构成:
  (1)各项税收返还净额。
  (2)若干城区在外区的综合发展区和工业基地结算收入分成数额(按年度计划计算或上年结算数)。
  (3)开发区、保税区在外区新办企业结算收入分成数额。
  (4)十大特定企业收入的增量分成(按年度计划计算或上年结算数)。
  (5)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的转移支付数额(按年度计划计算或上年结算数)。
  (6)其他专项拨补和专项上解(按上年结算数)。
  七、财税优惠政策及财政收入退库、先征后财政返还问题。
  (一)实行新财政体制后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和处理。
  原市、区政府对企业制定的财税优惠政策将其收入的增量部分分别按新体制的收入划分范围和共享收入分成比例由市、区财政相应分担。
  (二)财政收退库的处理。
  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广州市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预算收入退库范围,对涉及市本级固定收入、调节收入以及市集中入库后转移支付的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部分,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审批、退库;对涉及省、市、区共享收入部分,由市财政委托区财政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后,按入库比例分别从省、市、区国库库款中退付;区级固定收入部分,由区财政办理审核退库。
  (三)先征后财政返还的处理。
  1.对涉及市本级固定收入、调节收入以及市集中入库中转移支付的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部分,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审批、返还。
  2.涉及市、区共享收入的,对区分成部分,由区财政部门审批后通过列支返还给企业;对市分成部分,由区财政部门集中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办理审批,然后由市财政通过专项拨补给区财政,再由区财政返还给企业。其中,对过桥路费营业税的先征后返还,企业在综合还贷期间缴纳的营业税(60%部分)集中缴入市库,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集中办理审批返还。
  3.区级固定收入的部分,由区财政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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