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具体分为下列2种情况: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由于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期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项目、税率和计税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和其他所得。
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除下列项目金额以后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所得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一 |
不超过1500元的 |
3 |
|
二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
三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
四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
五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
六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
七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薪金收入 - 3500元 - 其他规定扣除项目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除了可以按月减除费用3500元和其他规定项目以外,国家还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化等因素确定附加减除费用。目前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1300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薪金收入 - 3500元 - 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 - 其他规定扣除项目
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包括: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国人;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国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
远洋运输船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人员。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也参照这一办法计算纳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
级数 |
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一 |
不超过15000元的 |
5 |
|
二 |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10 |
|
三 |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20 |
|
四 |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30 |
|
五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35 |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按照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
5.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按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计税方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要免税和减税项目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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