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中规定需要备案的优惠项目范围
以下内容简称《公告》:
以下内容简称《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有关“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公告》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列示了需要做事前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项目。
为保证《公告》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今后将定期对公告附件的内容进行调整,并予发布。
二、《公告》与《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相比的主要变化
《公告》主要在办理方式和报送资料要求两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办理方式方面
“3号文”对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设定了简易备案、登记备案两种办理方式。
《公告》所列企业优惠政策备案项目采取的办理方式与“3号文”规定的简易备案方式相同,取消了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的方式,即纳税人报送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备案,并告知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
(二)报送资料要求方面
《公告》对报送资料作了简化、标准化处理,除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等几个项目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需提供各类合同、证书等复印件资料外,其他优惠项目所要求报送的资料仅有规范的表格,并对表格的规范填写做了具体说明。
三、《公告》对预缴备案与汇缴备案的规定
《公告》根据企业所得税按季(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规定以及各优惠政策项目的特点,对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在预缴和汇缴环节做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部分项目只可做汇缴备案
《一览表》列示了25个优惠政策项目,其中有9个优惠政策项目只可做汇缴备案,包括:技术转让所得、小型微利企业、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外购软件加速折旧或摊销、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这些优惠政策项目之所以规定只可做汇缴备案是因为在汇算清缴时才能计算减免税额或确定减免条件。
(二)部分项目做汇缴备案时,不需补做预缴备案
除了9个只可在汇缴期备案的优惠政策项目外,其它16个优惠政策项目可选择做预缴备案。《公告》规定,纳税人未提请预缴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在提请汇缴备案时,不需补办提请预缴备案,即对可以在预缴备案的16个优惠政策项目,如果在预缴期未做备案,则在汇缴期直接做汇缴备案,不需补做预缴备案。
(三)个别优惠项目采取预缴和汇缴一并备案方式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文化体制转制企业三个优惠政策项目因预缴备案要求与汇缴备案要求一致,只需一次性备案,即已办理预缴备案的,在汇缴时不需再做汇缴备案。
(四)备案有效期限超过一年的采取一次性预缴备案
因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文化体制改制企业四个优惠政策项目的预缴备案与资格有效期(或文件批复期限)直接相关,为减少办理环节,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资格在有效期限内的,可一次性提请有效期年度的预缴备案,但有效期各年度仍需按《公告》的规定做汇缴备案。
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备案要求
小型微利企业是汇缴备案项目,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9条“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在本年度预缴申报时暂时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公告》明确上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在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预缴备案而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备案与享受优惠的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公告》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环节的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负责。税务机关受理备案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查验,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同时不表明税务机关已经认为该项已备案的优惠项目符合减免税条件。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从而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追缴已申报减免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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