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条 为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为纳税人办理或有效指引纳税人完成办理涉税事项的责任制度。
首问责任人是指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适用于全区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纳入首问责任制的业务范围包括:涉税业务办理、涉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
纳税人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和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以及信访事项,依据有关专门规定处理。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要遵循首问负责、依法办理、全程跟踪、限时回复的原则。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受理纳税人涉税申请、寻求咨询帮助时,应礼貌热情、认真听取、详细了解纳税人需求,做到及时办理或有效指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拒绝。
第七条 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凡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者,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当场办理或答复;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依法依规承诺限时办结或限时答复,负责跟踪办理情况,并于办结后及时向纳税人反馈。
(二)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定条件者,应一次性告知其所办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或明确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依据等。
第八条 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首问责任人应直接将纳税人指引到相关承办人,该承办人承接首问责任。
(二)不属于本部门职责但属于本国税机关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承办部门及其办公地点、联系电话或者直接将纳税人引导到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指定承办人,该承办人承接首问责任。
(三)不属于本国税机关但属于其他国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向纳税人详细说明,一次性告知具体受理单位和联系方式,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四)首问责任人无法明确承办人或承办部门的,应及时联系本部门负责人予以明确;确实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由本国税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指定承办部门,并由该部门承接首问责任。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确保首问责任人按规定的时间回复纳税人。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税务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责任的能力和服务纳税人的意识。严格禁止在承办首问事项的过程中向纳税人索拿卡要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纳税人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对首问责任承办机关的投诉可以向上级国税机关提出;对首问责任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的投诉,可以向本级国税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首问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要将首问事项的办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履行首问责任和办理首问事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负责首问制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服务纳税人首问责任制度》(内国税法字[200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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