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政局关于市级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办法(试行)

 
  为加强市级财政收支管理,增强预算执行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9章 总  则
  *9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部门是指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委、市政府指定的监督检查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部门).市财政局是主要监督检查部门,同时接受市人大、市政协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市级财政预算和市级单位预算具体实施过程。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实现过程。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是研究制定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二是对市级单位的财政资金收支、清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决定;三是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在预算执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不规范问题处理结果建立追踪反馈制度,通报整改结果和落实情况;四是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制度,防范和杜绝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五条 审计部门要将财政预算资金审计监督作为本部门重要工作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独立进行审计监督.主要监督财政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政策,预算执行是否有依据,重大资金预算执行是否到位。
  第六条 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对政府工作的社会监督职能,对重大财政资金专题进行持续追踪监督,也可根据新闻线索进行即时监督。广大群众可通过网络、电话、邮箱等多种渠道,对发现的各种问题向监督部门进行举报。
  第七条 收入征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将征收或收取的财政收入缴入财政金库或财政专户;二是负责将本部门、本单位征收或收取的收入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反馈财政部门;三是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并对违规、不规范收入行为进行认定。
  第八条 市级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是完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资金安全操作内控措施,规范使用财政资金;二是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单位预算和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并如实、完整地填制支付指令或支付申请,保证原始凭证合法、真实、有效;三是积极配合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核查和取证工作,及时、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四是接受监督检查部门对违规、不规范问题的处理。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九条 对收入征管监督的内容:一是税收征收机关和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缴各项财政收入情况;二是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分成比例缴库情况;三是按规定将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划转财政国库情况。
  第十条 对市级单位监督的内容:一是市级单位开设、变更、使用银行账户是否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二是是否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单位预算的明细项目申请用款计划和使用财政资金,提交的财政支付令是否规范;三是不得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属下级单位、同系统等其他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账户划转财政资金;四是提取现金应符合《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财政部门监督的内容: 一是财政部门各类账户是否按照政策依据备案并使用;二是监督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账户的收支情况;三是是否按照年初部门预算或追加预算确定的项目、用途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办理资金支付,是否存在变更部门预算、超预算支付、无预算支付或支付金额与预算不符、审批手续不全等情况,是否按照时间进度执行,是否存在未及时或超进度支付等情况;四是支付监督,具体包括: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按照规定的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支付,支付信息应完整、准确、真实;大额支付应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实拨资金拨付应符合规定的范围与流程;发放津补贴、提取工会经费及职工福利费等应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公务卡报销应符合公务卡结算制度规定等。
 
  第四章  监督形式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强化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充分运用现有网络平台,对预算资金支付过程的各个环节实行实时动态监督,保证财政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安全可控。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变动等程序执行和会计核算进行日常监督,所有市级单位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财政监督覆盖全部财政预算资金,重点是项目支出。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内设专职监督机构主要负责财政监督制度、政策的研究制定,组织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对重大政策执行情况、重大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市政府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审计等相关部门,每季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和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书面报市委。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部门经过核实,确认市级单位存在违规或不规范的问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及时作出处理。
  (一)提醒。对于理解偏差或操作失误、初次出现的一般性问题,由监督检查部门告知违规单位,要求违规单位立即纠正。
  (二)警告。对于已告知但未及时纠正的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失误以及明显存在故意违规的问题,由监督检查部门向违规单位发出警告,要求违规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监督检查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并责令其限期予以纠正。在违规行为未纠正前,财政部门可对其暂缓支付相关资金。
  (三)通报。对于警告未改或多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市级单位,由监督检查部门做出相关处理决定,并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单位,由监督检查部门提请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政策及权限,对违规违纪单位[*{a}*]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属于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有关部门另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对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后,应按处理意见和要求及时进行跟踪,并要求相关单位及时反馈整改结果和具体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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