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9百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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