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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