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税局*7的公开制度如下:

  *9条 为保障公民、纳税人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税务部门政府信息,规范依申请公开程序,实现权利的阳光运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是指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申请的方式,经税务机关审批获得相关可公开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要充分体现“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精神,*5程度的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依申请公开按照受理、登记、审批、承办、保密审查、督办、回复、归档等程序进行。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市局局长:组织研究处理市局重大依申请公开事项有关工作;
  (二)市局分管局长:组织研究处理市局一般依申请公开事项相关工作;
  (三)市局办公室分管主任:负责市局各类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初步审批;
  (四)市局办公室政务公开岗:负责市局各类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受理、登记、反馈、督办;
  (五)市局各处室处长:负责涉及本处室职责范围内各类依申请公开事项的组织落实工作;
  (六)市局处室综合岗:负责本处室范围内各类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办理工作;
  (七)基层单位局长:组织研究处理本单位重大依申请公开事项有关工作;
  (八)基层单位分管局长:组织研究处理本单位一般依申请公开事项有关工作;
  (九)基层单位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单位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初步审批;
  (十) 基层单位办公室相关岗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负责各类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受理、登记、反馈、督办;
  (十一)基层单位科室所(分局)分管科所长(分局长)负责本单位依申请公开事项的组织落实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受理岗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申请公开也可在外网上进入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内的依申请公开提出申请,市局受理岗人员为办公室政务公开岗,各基层单位受理岗人员为办公室相关岗位。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填写《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申请表一式两份。受理岗人员告之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要求留下联系方式。属于市局范围应公开事项由市局负责答复,属于各基层单位范围内公开事项应由各基层单位负责答复。
 
  第七条 受理岗人员将申请表收集整理,并对申请情况进行登记,填写《依申请公开登记簿》,包括时间、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主要内容、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登记结束后由办公室相关岗位报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批,市局/各基层单位办公室主任应当提出转办意见,办公室相关岗位根据转办意见及时转出。一般依申请公开事项由市局/各基层单位办公室主任根据情况,于1日内提出批办意见。重大依申请公开事项由市局和各基层单位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呈交市局/各基层单位分管局长进行批办,确定承办部门。涉及各基层单位的事项由办公室相关岗位传递给基层单位。
 
  第九条 市局/基层单位各相关部门接到申请表和批办意见后,对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是否依申请公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二)不属于被申请机关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正;
  (四)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五)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条 承办部门将依申请事项办结情况、办理结果按《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要求进行保密审查,重大事项报市局/各基层单位分管局长审批,审批同意,办结;审批不同意,返回承办部门重新办理或告之申请人不同意理由。
 
  第十一条 市局办公室/基层单位办公室相关岗位按照《督查督办工作流程》进行督查督办。从受理到回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办理完毕的申请单应由承办部门将书面答复交给市局办公室/基层单位办公室相关岗位,相关岗位人员按照申请表上申请人提供的回复方式进行回复。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事项处理完毕由市局和基层单位办公室相关岗位负责收集,并于次年1季度内移交给档案岗归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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