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承包承租人、境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生产经营地或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一)取得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三)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
 
  (四)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一、受理部门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需提供的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承包租赁合同;
 
  (三)合同书、协议书、临时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机构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办事程序
  (一)申请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三)在承诺时限内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四、承诺时限
  税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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