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上交所公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26日,上交所又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通过梳理,我们不难发现,上述两个文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增加监管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如《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提高论证和决策效率,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非公开发行议案并予以披露,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取应当知晓的信息;《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的股票停牌时间应当严格控制、审慎判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长期停牌,不得滥用停牌措施或者无故拖延复牌时间。
在笔者看来,上述两个文件的发布,看似都是为了增加监管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但从更深层次去理解,可能就是为推出新股发行注册制做铺垫。
为何这么说?不妨先从新股发行注册制说起。
其实,早在几年前,就有市场人士提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目标应当是注册制。然而,通过梳理一些已经实行注册制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发现他们的做法并不完全一致。
由此,有人提出疑问:中国的注册制将会是什么样?
对于这一问题,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给出过答案:注册制的共同特点是新股发行应当以发行人信息披露为中心,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把关,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不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由投资者自行判断企业价值和风险,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新股发行实行注册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充分信息披露,打破发行人对投资者的“黑匣子”,让投资者在信息透明、畅通、对称的情况下,做出理性投资决策。
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是整个新股发行流程的重中之重。这一点,不管是注册制还是审核制都必须遵守。有分析人士认为,未来出台的注册制改革方案不会是简单的备案制,而将是在注册制发行基础上重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
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要求是“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的克星,同时也是资本市场最基础性要求。通过梳理一些上市公司信息造假以及过度包装的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其实很多都是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必然结果。因为信息披露越是不充分,企业上市信息造假及过度包装就越有机会和空间。
秘密是公正的天敌,阳光是*4的消毒剂。未来我国新股发行实行注册制,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到公开、透明,这必然会是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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