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再提注册制。而与今年3月25日他在常务会议中首提注册制不一样的是,总理在年内第二次关于注册制的表态中,首度出现“抓紧出台改革方案”的措辞,紧迫意味十足。那么,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区别何在?意义为何?对市场有哪些影响?
名词解释
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在市场逐渐发育成熟的过程中,股票发行制度也应该逐渐地改变,以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
具体而言,注册制主要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将发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来决定。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即使该证券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证券主管机关也无权干涉,因为自愿上当被认为是投资者不可剥夺的权利。这类发行制度的代表是美国和日本。这种制度的市场化程度*6。
功能意义
注册制更利于市场三大功能发挥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后目标,均在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等三大基础功能,对定价、交易干预过多,不利于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发行节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于融资功能的实现;上市门槛过高,审核过严,则不利于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
注册制*5的好处在于把发行风险交给了主承销商,把合规要求的实现交给了中介机构,把信披真实性的实现交给了发行人。
答疑解惑
发行注册制也并非来者不拒
有些投资者以为发行注册制就是谁想发股票就可以随便发股票,其实不然。华商牛博士认为,发行注册制也并非来者不拒。
美国证监会接到发行人申请后,会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馈意见,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则需进行有针对性的答复,一般意见反馈和答复少则三四次,多则七八次,直至证监会不再有其他问题才会准予注册。从时间上看,美国证监会的审核最快2个月,一般3到6个月时间方能完成,交易所审核仅需1到1个半月,时间包含在证监会审查期内。
伦敦UKLA审核发行人材料时,也需经过一读、二读、三读的意见反馈和回复,之后需有一定等级、两个以上审核委员签字后才能获得发行批文。发行审核环节通常也需时3到6个月。“如果三读之后还有问题,将继续进行多轮意见反馈,如果发行人一直无法完成反馈回复,发审环节就会被无限期拖延下去。”
发行展望
明年年中推出注册制概率大 IPO频率180-240家
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再提注册制,我们认为注册制的推进最快应该在2015年中,并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会对股市造成负面影响,摘要:
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再提注册制,我们认为注册制的推进最快应该在2015年中,并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会对股市造成负面影响,摘要:
评论:
注册制推不推?推。因为政府追求的目标:1)减少行政审批。2)让市场选择,由市场判断以提高效率。这两个目标表明注册制的推行符合政府的追求,并且政府已经积极着手这方面的准备,何时推?2015年。
我们在策略报告中说明了注册制推行的时间进度*9束缚是法律依据,证券法的修改完成预计是2015年6月,我们判断2015年年中推行的可能性比较大。
怎么推?我们的报告《2015新股发行市场展望与新三板市场分析》中判断:注册制会在2015年逐步推出,并且不会整个市场全面推行,更大的可能是创业板进行分层,形成1个新的板块推行注册制,而且我们认为可能是新三板已经挂牌的优质公司,或者高科技未盈利公司在新三板挂牌1年以后,直接转板至创业板。
发行频率?
截至2014年11月13日,待发行公司620家,已过会24家,未过会596家。IPO堰塞湖处于高位,因此很多投资者非常担心一旦注册制发行,会不会对目前的A股市场造成巨大冲击。我们认为证监会需要确保证券市场的稳定,以及民众情绪的稳定,所以一定不会使得新股对证券市场造成太大的冲击。我们认为注册制的推行会进行试点,那么就会仅在一个小的市场中发生有限的影响。我们对2015年新股发行频率的判断仍然是180-240家。
综上,我们认为注册制的推进最快应该仍然是在2015年年中,并且投资者不用对注册制对股市的影响太过担心,我们所担心的,管理层也会考虑,它的推进是渐进的。国泰君安
后市影响
注册制将对资本市场带来三大影响
广东科德投资首席投资顾问苏海彦认为,注册制将对资本市场带来三大影响:首先注册制将会把选择权交还给市场,利用市场机制对个股进行优胜劣汰。虽然进入门槛降低,但是对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大幅提升,有利于催生更多优秀的上市公司。
其次注册制改革短期将会不可避免地引发新股发行潮到来,冲击二级市场资金面。
第三,从二级市场投资的角度来看也会创造不少机会,券商、创投以及参股拟上市公司的个股将大幅受益。
*7动态
证监会:不会年底集中安排新股发行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1日说,证监会仍将按月均衡发行新股,不会在年底集中安排新股发行。
此前,证监会提出从6月份到今年底发行新股100家左右,但目前新股发行数量仅为60多家。市场担心,年底前是否会集中发行剩余的30多家企业?
对此,张晓军说,证监会仍将按照前几个月的进度均衡安排新股发行,不会在年底集中安排30多家企业发行新股。
张晓军特别说明,明年一月份核准发行的企业,仍然是依据2014年申报的财务数据,在2014年年底前通过发审委会议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明年一月核准发行的企业也要计算在100家之内。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前世今生
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办法。
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国家下达发行规模,并将发行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筛选,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报证监会批准。1996年以后,开始实行”总量控制,集中掌握,限报数家”的办法。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企业的预选资料审核,合格以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额度。审查不合格的,不能下达发行额度。企业得到发行额度以后,将正式材料上报证监会,由证监会最后审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证券。这是计划经济。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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