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小编在12月1号为大家带来一篇加速折旧法的新闻——近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税收政策即将出台,敬请财经界人士们的关注。

  据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政策主要有3方面内容:一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二是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三是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该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享受。考虑到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研发和生产共用仪器、设备的情况,对六大行业中的小微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点如何把握,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购进”中的“新”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并非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在实际执行中,企业应注意三点:收入口径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收入总额的概念;在计算时应使用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收入占比可能会发生变化,应以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为准。
 
  另外,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企业的资产如果既符合新加速折旧政策的规定,又符合老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选择*3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可以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小微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关于如何申报的问题,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说,企业享受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事后备案管理,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即可申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但需要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同时,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办税手续,企业在备案时只需提供相应报表,而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须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但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来源:平顶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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