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纳税人有特殊困难,即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五、申请材料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原件3份);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即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原件1份);
 
  (三)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包括当期货币资金余额书面说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资产负债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工资表、社会保险费缴款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格式及申请书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可以在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的通知》(云地税发〔2008〕324号)。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全部资料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三)核准
  上级部机关接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经过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基层管理分局4个工作日、县级地税局6个工作日,市级地税局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在审批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延期缴纳税款。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无。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备案情况
  及时报法规部门备案。
 
  十六、投诉或举报方式
  投诉电话:0871—64117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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