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境外一家企业签订了借款协议,每月需向境外支付利息。请问,对支付境外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四条*9款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该境外企业取得的境内单位支付的利息收入应在我国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所以如果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既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又没有代理人的,您公司应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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