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原省国家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
2、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3、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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