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国家部署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后,按照国家的有关精神,省政府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我省103个县(市、区)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1、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凡具有我省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统筹地区负担不低于10元。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目前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今后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5、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年满60周岁时应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6、政府对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何优惠政策?
答: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7、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如何转移接续?
答: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其户口在县(市、区)之间转移的,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应随同转移,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续保缴费手续。但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后户口发生变动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随同转移。
2、城乡居民外出务工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在未达到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返乡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国家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出台后,再按规定转移接续。
3、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后来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参保地应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封存。待国家出台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后,再按规定转移接续。
2、城乡居民外出务工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在未达到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返乡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国家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出台后,再按规定转移接续。
3、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后来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参保地应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封存。待国家出台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后,再按规定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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