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企业2011-2013年销售原材料未计收入,应补缴增值税12.15万元;2011年1月,发出原材料用于无偿赠送,未视同销售,应补缴增值税0.31万元;2011年发生维修收入未计增值税,应补缴增值税0.26万元;2013年7月,发出的商品未按规定时间确认收入,应补缴增值税10.75万元;2013年11月,购进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应作进项税转出,应补缴增值税23.49万元。共计补缴增值税46.9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9款的规定,追缴增值税46.96万元,加收滞纳金9.9万元,罚款6.36万元,合计63.22万元。
 
  目前,此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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