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机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太原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财政局对全市代理记账机机构进行了年度报备资料审核检查。经汇总,在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经检查依法具备从事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共计68户,其中市直属33户,县(市、区)35户。其余未报送审查资料的41户代理记账机构请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同级审批机关。
为了维护经济秩序,规范代理记账行为,需要委托会计代理记账单位,应委托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经每年度检查合格的代理记账机构来记账,不得委托没有代理记账资质或未通过代理记账年度检查报备的代理机构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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