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加强对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以下简称“双简”)申报纳税方式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公告:
一、对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简称“共管户”)月经营额在60000元以下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收可实行“双简”申报纳税。
二、“双简”申报纳税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度、或按半年的方式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以1个季度或半年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申报纳税。纳税方式确定后,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三、实行“双简”申报纳税户,按季或半年缴清应纳税款,视同办理了纳税申报。但季度或半年经营额超过当季或半年核定定额20%(不含20%)的,应于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申报补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税收定额并下达通知执行。季度或半年经营额低于当季或半年核定定额20%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其税收定额。
四、对实行“双简”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户,要规范管理。按照业户自报、税务确认、张榜公布的业务流程进行操作,实行“阳光”征税。同时要强化税源监管,要开展税收巡查,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五、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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