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财政局:资产评估管理办事指南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
一、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二、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三、 除上述条件外,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三)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四、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共同作出决议,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四、出资证明;
五、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六、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九、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十、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十一、内部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程序:
一、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黑龙江省财政厅资产评估管理处机构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省财政厅在受理申请后,将申请材料中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告。
三、省财政厅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省财政厅作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
五、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注册登记后,向省财政厅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报省财政厅备案。
六、省财政厅依法作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一、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在异地设立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业务机构。
二、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达到人民币1500万元;
(四)在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执业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三、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共同作出决议,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资产评估机构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作出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三、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四、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五、资产评估机构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六、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七、 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八、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申请表;
九、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十、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十一、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程序: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程序参照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程序,同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完成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送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资产评估机构申报、变更表格》请在“软件下载”下的“机构设立”中下载。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
一、依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二、核准应达到的条件: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2、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前,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业务约定书。
三、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1、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磁盘);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四、核准程序、期限:
1、申报材料齐全后受理。
2、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
五、核准实施机构及办公地点、联系电话:黑龙江省财政厅资产评估管理处(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53605546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
一、依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二、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资产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磁盘);
3、其他材料。
三、备案程序、期限:
1、申报材料齐全后受理。
2、对材料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四、备案实施机构及办公地点、联系电话:黑龙江省财政厅资产评估管理处(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5360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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