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有30万元货款的芯片银行卡,竟被人在异地神秘刷走,经过调取银行的详细单据,持卡人发现,该笔款是在47分钟内先后在两个地方被刷完。于是,持卡人认为这是银行芯片卡设计缺陷遭克隆,造成损失应由银行承担。12月5日,该起由芯片卡被盗刷引发的纠纷案件,在城关区法院进行公开审理。
王女士根据自己的需求,在兰州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进行资金往来。随着芯片卡的换发业务逐渐开展,王女士在该银行也更新换了芯片卡。
不久,王女士的妹妹要去深圳进货,于是,在2014年10月9日,王女士在该银行卡内汇款25万元,加上卡内余额5万余元,共计30.8450万元。可10月9日18时左右,王女士手机里连续收到了十几条取款短信。王女士打电话向妹妹询问,妹妹却一无所知。王女士的妹妹立即带着这张卡在深圳的银行终端设备查询,发现卡内30余万元存款已经不翼而飞,仅剩下100余元。
之后,王女士前往银行管理部门调取详细单据后发现,该银行卡在2014年10月9日15时32分至16时19分,该银行卡分别在山东临沂、淄博等地刷卡11次,卡内30万余元被刷空。
事发后,王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王女士认为银行发放的芯片卡由于设计缺陷存在安全隐患,被他人克隆,且至少持有两张以上的克隆卡将自己卡内30万余元银行存款盗刷,银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在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时,该银行代理律师在出庭参加诉讼时,首先提出王女士办理银行卡的地点是该银行的一家支行,而这一支行作为发卡行,持有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因此,王女士应该告支行。其次,银行调取了王女士自开卡以来的完整消费明细,证明王女士的这张银行卡经常未使用银行的终端设备和渠道,单日数次用于刷卡消费,由此推断,2014年10月9日的消费可以理解为正常的刷卡消费。且王女士账户在10月9日的刷卡消费与特约商户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紧密相关,银行方建议法庭应追加特约商户或收单机构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后,银行方拿出王女士在办理银行卡时签字确认的银行卡领卡签收单等单据,说明,发卡行已经向王女士完成风险提示,尽到了银行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王女士违规使用银行卡造成损失,应由王女士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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