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部分县级医院血透室项目

  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厦门玖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址: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集团大厦23层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崔皓月
 
  被投诉人:福建省中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址:福州市鼓楼区法海路28号帼华大楼1#楼一层B1单元
  法定代表人:邱玉婷
 
  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住址:福州市华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朱淑芳
 
  投诉人厦门玖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玖庚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福建卫计委”)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中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达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分县级医院血透室建设项目(招标编号:ZDZB2014-053,下称“本项目”)的采购过程、中标结果和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14年10月21日正式受理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玖庚公司投诉称:
 
  被投诉人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废标条款”的相关规定,在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并确立了中标人。主要依据如下:
 
  一、尼普洛SURDIAL-55型血液透析机的超滤(除水)方式是“平衡腔+超滤泵”,“平衡腔超滤系统”和“双通道电磁流量超滤系统”为不同种类超滤系统,尼普洛SURDIAL-55型血液透析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4条的要求。
 
  二、尼普洛SURDIAL-55型血液透析机没有干粉装置选配件,尼普洛官方网站、彩页上也没有任何关于尼普洛SURDIAL-55型血液透析机有干粉装置选配件的描述。尼普洛SURDIAL-55型血液透析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6条的要求。
 
  三、“热交换组件”只是利用透析废液的余热提高透析机对低水温适应能力的装置,与热消毒无关。尼普洛SURDIAL-55型血液透析机虽然具有“热洗组件”,但是“热清选/热消毒/热酸洗”的温度仅能达到“32-39℃”(尼普洛官方网站、产品彩页上均有明确表述),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9条的要求。
 
  四、尼普洛SURDIAL-55型血液透析机不具备PH值组件,尼普洛官方网站、产品彩页上明确表述其选件有“内藏式血压计、精密过滤器组件、热洗组件、Kt/V值实时监测”,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23条的要求。
  此外,尼普洛SURDIAL-55型血液透析机显示屏尺寸为10.4英寸、动脉压监测范围-500至+500mmHg、静脉压监测范围-500至+500mmHg,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2条和第27条的要求。
 
  综上,投诉人玖庚公司认为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福州生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生源公司”)投标产品尼普洛SURDIAL-55型血液透析机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负偏离已达6项,未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T1条款“所有技术指标存在>4项负偏离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无效”的规定,对生源公司的投标作无效处理。因此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应予以废标。
 
  被投诉人中达招标公司针对玖庚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4条规定:“采用双通道电磁容量超滤系统,400次/秒高精度的扫描和全自动校准功能。脱水速度0~4L/h;总量0~30.00L;精度±1%,可根据临床诊疗需要任意设定超滤模式。(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佐证)”。经查,尼普洛品牌设备实际为复式泵,相关证明材料中体现该产品超滤系统中含“电磁阀控制”,“除水”速度,总量,精度等均无偏离。而平衡腔超滤系统和双通道电磁流量超滤系统为现行超滤系统的两个大类,各个厂家对其电磁容量系统的命名也略有不同,但事实上机器控制元件都是电磁阀;400次/秒主要指电磁监测技术,而电磁阀不管哪个厂家都是外购,相对应的指标也是一致的。
  另根据本次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3.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注第“(5)、对于设计原理不同的产品,在符合整机配置要求的前提下,只要能满足临床所提出的功能需求,经专家评委会认可后,可视为符合上述技术规格要求。”的规定,尼普洛品牌设备符合招标参数要求。
 
  二、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6条“具备浓缩液配制系统,具有干粉装置,提供超净碳酸氢盐透析治疗”。尼普洛品牌设备可通过加装选配件,满足本次招标要求,尼普洛品牌有相应的干粉装置选配件。
 
  三、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9条“清洗消毒程序:可提供多种化学消毒和热消毒方式,使用普通消毒液。消毒、脱钙可一次完成,热消毒温度可达93℃,可配合热消毒水处理系统进行自动热消毒,日常消毒时间≤30分钟。(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佐证)”。尼普洛品牌设备证明材料中含选配件“热洗组件”,加装该组件后,实际可达到超过93℃的热消毒,符合招标参数要求。
 
  四、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23条“氢盐限值:钠130~160mmol/L;碳酸氢盐:20~40mmol/L;PH 值监测范围:1.0~9.9。(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佐证)”尼普洛品牌设备证明材料中可选配PH值组件,进行酸碱度监测,监测范围可满足招标要求。
 
  综上所述,尼普洛SURDIAL-55型血液透析机产品技术参数负偏离未>4项,玖庚公司的投诉缺乏依据。
 
  被投诉人福建卫计委针对投诉人玖庚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   关于“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响应不足三家”的问题本项目共有5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审查,玖庚公司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缴交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判定玖庚公司资格性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述评标方法与标准,对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4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推荐产生了中标候选人。为保证评标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于2014年9月22日再次组织专家对评标情况进行复核。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与专家审核,生源公司所投的尼普洛SURDIAL-55型血液透析机、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所投的瑞典金宝AK96型血液透析机、江西康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所投暨华JHM-2028A型血液透析机技术参数均存在负偏离,但均未>4项负偏离,可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玖庚公司所述的“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没有依据,其投诉事项不符合实际情况。
 
  二、   关于尼普洛技术参数有关事项说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为了防止不同品牌产品在技术参数表述上的差异,造成负偏离,本次招标文件对于设计原理不同的产品特别做了说明:“在符合整机配置要求的前提下,只要能满足临床所提出的功能需求,经专家评委会认可后,可视为符合技术规格要求。”尼普洛SURDIAL-55型血液透析机以下4项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品牌负偏离参数未大于4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一)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4条“采用双通道电磁容量超滤系统,400次/秒高精度的扫描和全自动校准功能。脱水速度0~4L/h;总量0~30.00L;精度±1%,可根据临床诊疗需要任意设定超滤模式。(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佐证)”经查,尼普洛品牌设备实际为复式泵,相关证明材料中体现该产品超滤系统中含“电磁阀控制”,“除水”速度,总量,精度等均无偏离。而平衡腔超滤系统和双通道电磁流量超滤系统为现行超滤系统的两个大类,各个厂家对其电磁容量系统的命名也略有不同,但事实上机器控制元件都是电磁阀;400次/秒主要指电磁监测技术,而电磁阀不管哪个厂家都是外购,相对应的指标也是一致的。
  (二)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6条“具备浓缩液配制系统,具有干粉装置,提供超纯净碳酸氢盐透析治疗”。尼普洛品牌设备可通过加装选配件,满足本次招标要求,该厂家有相应的干粉装置配件。
  (三)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9条“清洗消毒程序:可提供多种化学消毒和热消毒方式,使用普通消毒液。消毒、脱钙可一次完成,热消毒温度可达93℃,可配合热消毒水处理系统进行自动热消毒,日常消毒时间≤30分钟。(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佐证)”尼普洛品牌设备证明材料中含选配件“热交换组件”,加装该组件后,实际可达到超过93℃的热消毒。符合招标参数要求。
  (四)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二十三条“氢盐限值:钠130~
  160mmol/L;碳酸氢盐:20~40mmol/L;PH 值监测范围:1.0~9.9。(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尼普洛品牌设备证明材料中可选配PH值组件,进行酸碱度监测,监测范围可满足招标要求。
 
  三、关于“投诉人利益受损害”问题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由于玖庚公司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缴交投标保证金,导致投标无效,未能进入实质性评标阶段,丧失了成为中标人的可能性,本项目的中标结果与该公司已无利益关系,该公司所谓的“投诉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是不存在的。
  综上所述,福建卫计委认为本项目采购活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按法定程序开展各项招标采购活动。玖庚公司投诉内容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客观事实。
  为查明事实,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于2014年11月21日组织福建卫计委、玖庚公司、生源公司对投诉事项进行现场质证,原评标委员会协助本机关处理投诉事项。原评标委员会根据福建卫计委、玖庚公司、生源公司的授权代表质证现场就投诉事项阐述的观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评议。
 
  本机关审查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人玖庚公司、被投诉人和生源公司的说明材料,结合质证会情况和原评标委员会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人玖庚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做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生源公司投标产品尼普洛SURDIAL-55型血液透析机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负偏离事项。
  投诉人玖庚公司投诉认为生源公司投标产品“尼普洛SURDIAL-55型血液透析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2条、第4条、第6条、第9条、第23条和第27条,负偏离达到6项。对此,生源公司认可其投标产品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2条和第27条存在负偏离。经查,生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已经表明其投标产品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2条和第27条,原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也认定上述2项技术参数为负偏离,并相应进行了扣分。
  对于生源公司投标产品“尼普洛SURDIAL-55型血液透析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4条、第6条、第9条和第23条是否存在负偏离的问题,经查,生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分别对上述4项技术参数做了无偏离的应答,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佐证材料。原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也认定上述4项技术参数不存在负偏离。而且,被投诉人福建卫计委和中达招标公司以及生源公司针对本次投诉提交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均进一步印证了生源公司投标产品能够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4条、第6条、第9条和第23条的要求。
  而投诉人玖庚公司在投诉书中声称其投诉的证明材料信息来源为厂家官方网站和产品彩页;在质证会现场,投诉人玖庚公司的授权代表称其提供的尼普洛SURDIAL-55型血液透析机彩页是在展会上获得,操作手册系通过非厂方的其它渠道获得。但投诉人玖庚公司没有明确提供厂家官方网站公布的技术参数资料,上述彩页和操作手册均没有得到厂家的确认,也无法确认上述投诉证明材料信息是否为尼普洛SURDIAL-55型血液透析机*7有效的技术参数。
  原评标委员会在质证会后经过评议,认为:投诉人玖庚公司投诉的六项技术参数负偏离中,仅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2项和第27项存在负偏离,该事项已在评标结果中予以认定,投诉的其余四项技术参数不存在负偏离。综合前期评标结果、本次质证情况,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生源公司投标产品“尼普洛SURDIAL-55型血液透析机”总体负偏离项未大于4项,生源公司的投标资格有效。
  因此,投诉人玖庚公司提供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生源公司投标产品“尼普洛SURDIAL-55型血液透析机”对招标文件存在负偏离的技术参数超过4项,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事项。
  经审理查明,本项目共有5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审查,玖庚公司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缴交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判定玖庚公司资格性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贝而克合翔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技术参数负偏离>4项,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无效投标条款中序号3“T1、所有技术指标存在>4项负偏离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无效”的规定,判定贝而克合翔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投标无效;其余3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因此,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的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玖庚公司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处理决定:
 
  厦门玖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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