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
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湖南泰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湖南麓谷国际医疗器械产业园A1栋1-3层
法定代表人:叶钊晖
联系电话:0731-83992200
被投诉人:福建省中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东街92号中福广场24层B区
法定代表人:邱玉婷
联系电话:0591-88231280
被投诉人: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
住所: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602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
联系电话:0591-83941086
投诉人湖南泰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泰瑞医疗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下称中医大附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中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达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项目采购合同包1(招标编号:ZDZB2014-078,下称本项目)招标过程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经投诉人泰瑞医疗公司修改补正后,本机关于2014年10月20日予以正式受理。投诉受理后,本机关即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意见,并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报告等相应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泰瑞医疗公司投诉称:
一、本项目于2014年9月9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称该公司“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技术商务卷中‘技术规格偏离表’投标人代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签字、‘7-6、其他证照’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代表也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签字。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13.4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或复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个人签字应真实、有效,盖投标人公章(鲜章,副本可由正本复印。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其它类型章无效)。’及《无效投标条款》中‘13. 投标文件的格式: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编制、制作、装订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字迹模糊不清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具体规定详见第二章本条款号内容。’的规定,评委会判定湖南泰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泰瑞医疗公司认为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所需材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盖章签字,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编制、制作、装订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知》中第13.4条款”应不属于投标无效条款。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四)》(闽财购[2013]39号)中“关于实质性条款和废标情形: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明确无效投标及废标的具体条款,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集中列示无效投标及废标的具体条款的对应序号,未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标注序号的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及废标条款”的规定,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投标人代表签字并不是无效投标及废标条款。即使此处该公司投标代表未签字,也只属于细微偏差,投标文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二、中标结果公告中称“7-6、其他证照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代表也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签字”,该公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此项所需材料,并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盖章签字。评标委员会却认定该公司“7-6、其他证照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代表也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签字”,泰瑞医疗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原评标结果应作无效处理。同时,泰瑞医疗公司认为其投标产品价格最低,但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阶段被排除在外,泰瑞医疗公司对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是否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投标人进行公平的评审持怀疑态度。
被投诉人中达招标公司针对投诉人泰瑞医疗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四)》(闽财购[2013]39号)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明确无效投标及废标的具体条款。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无效投标条款”中已明确写明“二、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无效投标处理;条款号、无效投标因素:序号第12‘13. 投标文件的格式: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编制、制作、装订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字迹模糊不清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具体规定详见第二章本条款号内容。’”。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13.1至13.10”是“13.投标文件的格式”的细项,13.4已明确规定“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或复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个人签字应真实、有效,盖投标人公章(鲜章,副本可由正本复印。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其它类型章无效)”。招标文件第五章和投标文件相关格式“附件4、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明确要求投标人代表进行签字,泰瑞医疗公司投标人代表未签字;评标委员会认为该项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编制、制作投标文件,并非泰瑞医疗公司所认为的细微偏差情形,并据此判定泰瑞医疗公司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未违反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泰瑞医疗公司投标文件因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而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其原因完全是因该公司自身的投标文件填写、编制、制作存在问题,才导致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是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电子平台专家库抽取系统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对所有投标人的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评议过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不存在故意将泰瑞医疗公司排除在外的情形。因此,泰瑞医疗公司的说法缺乏依据。
被投诉人中医大附院针对投诉人泰瑞医疗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该院委托中达招标公司进行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中达招标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二、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泰瑞医疗公司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字,评标委员会判定泰瑞医疗公司符合性检查不合格,其投标被拒绝。
三、收到投诉后,中达招标公司组织原评标专家对项目进行了复核。经复查,泰瑞医疗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技术商务卷中“技术规格偏离表”投标人代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签字,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无效投标条款”中“13. 投标文件的格式: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编制、制作、装订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字迹模糊不清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具体规定详见第二章本条款的内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判定泰瑞医疗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投标人代表未签字不属于细微偏差,并判定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本机关审查了招标文件、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人泰瑞医疗公司的投诉事项作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投诉人泰瑞医疗公司因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问题。
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部分第9点对废标条款进行了集中列示,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无效投标条款”部分对无效投标因素进行了集中列示,并规定“以下集中列示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无效投标因素,具体条款号中的详细规定详见招标文件各章节”,“二、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无效投标处理”,其中,投标文件应认定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情形包括:“13. 投标文件的格式: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编制、制作、装订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字迹模糊不清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具体规定详见第二章本条款号内容”。由此可知,本项目招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对无效投标和废标条款进行了集中列示,符合《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四)》(闽财购[2013]39号)“关于实质性条款和废标情形: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明确无效投标及废标的具体条款,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集中列示无效投标及废标的具体条款的对应序号”的相关规定。
招标文件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部分第10.1点第(4)、(9)项规定技术商务卷应包括“技术规格偏离表”和“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第13.1.3点规定“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技术商务卷格式”和“报价卷格式”规定的内容和顺序分别编制:”,并在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技术商务卷”中提供了“技术规格偏离表”和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7-6、其它证照”的格式,格式中均设置了“投标代表人签字”栏目。因此,“技术规格偏离表”和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7-6、其它证照”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
经审理查明:
1、泰瑞医疗公司投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文件“7-6、其它证照”最后一页的证照上有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但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7-6其它证照”的格式注明“我司保证上述证照真实,有效。若有需要,可通知我司提供原件校验”,且未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进行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及加盖公章。另,泰瑞医疗公司提供的其它证照包含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部分要求提供的作为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之一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2、“技术规格偏离表”未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13.4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或复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个人签字应真实、有效,盖投标人公章(鲜章,副本可由正本复印。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其它类型章无效)。”及《无效投标条款》中“13. 投标文件的格式: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编制、制作、装订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字迹模糊不清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具体规定详见第二章本条款号内容。”的规定,认定泰瑞医疗公司 “7-6、其他证照”部分投标人代表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签字,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理由成立。同时,泰瑞医疗公司“技术规格偏离表”未由投标人代表签字,评标委员会据此认定对泰瑞医疗公司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因此,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认定泰瑞医疗公司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泰瑞医疗公司怀疑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是否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投标人进行公平评审的问题。
本机关审查了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及评标报告。在本项目中所有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和“7-6、其他证照”部分,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和“7-6、其他证照”部分均不存在未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的情况,投诉人泰瑞医疗公司怀疑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未严格对各投标人进行公平评审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泰瑞医疗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泰瑞医疗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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