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地税局关于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有关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现在将《福建地税局关于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有关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制定该公告的目的、意义何在?
答:为了切实减轻个体户和小微企业纳税人的负担,支持企业发展,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针对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有关纳税申报期限的问题,作出简并征期统一规定,特制定该公告。
二、问:该公告主要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规定:“为提高管理效率和方便纳税人,未达起征点户可实行按季、半年或年申报一次。”据此,我省对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按年申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5条的相关规定,我省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实行按季申报。
三、问:公告中提及的“先税后证”相关各项业务具体指哪些?
答: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应税行为发生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根据“先税后证”的规定,纳税人办理权属登记、变更等事宜前需先交纳税款。若将其申报纳税期统一规定,反而不方便纳税人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四、问:所有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否必须要按照公告规定实行按年或按季申报?
答: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按照现行的申报期限或者公告规定的简并征期来进行税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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