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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