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税局:扣缴义务人登记

 
  1、事项描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3、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4、提交资料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免填)。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非法人)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5、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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