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对资信评级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予以公示。
1、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申请事项、申请材料接收与受理、审查与意见反馈、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事项的说明。
2、公示以表格形式按行政许可事项分类列示。每类行政许可事项注明法定审核时间。
3、关于受理。申请材料接收日为受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日期。通知补正日为受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日期。接收补正材料日为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日期。受理决定日为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日期。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未按期提交、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不予受理。
4、关于审查。行政许可审核时限自作出受理决定日起算。审查部门出具反馈意见日至收到符合要求的书面回复意见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自作出核查决定日至核查结束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审查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查日至书面通知恢复审查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
公示表中审查栏 “需要说明情况”,说明审查部门增加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查、中止审查事项的起止日期,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日期,以及申请项目中存在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明确相关政策情况。
5、关于决定。说明审查部门作出的终止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6、关于备注。说明征求证监会以外相关部门、证监会派出机构意见,以及将申请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审查会签等情况。
7、对于截至本公示日已核准或者依法作出终止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下一个公示日不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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