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络开票管理系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的相关规定,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使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网络开具系统(以下简称网络开票系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全市国税机关管理范围内所有使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含收购业通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未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使用要求
(一)现有的通用机打发票(发票种类代码23010、23021、23030、23031、23050、 23060)停止使用。取消以下六种发票:粮食收购发票、原木销售发票、水行业发票、气行业发票、电行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出口货物专用)。
(二)启用一联式、两联折式和三联式通用机打发票,代码分别为:23072、23070和23071,可以适用任何类型打印机。
启用新《收购业专用发票》,分三联(发票代码为:23080)、六联(发票代码为:23081)两种。
启用镂空设计的通用卷式发票(76X152)(发票代码为:21099)为开票一体机和税控收款机使用。
(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版式调整,首行加高,为了适应二维码的打印,网络发票开具系统上线后,要求使用新版发票(2013版)(发票代码为:2116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仍保留原有版式。
(四)暂时保留定额发票,使用对象限定于用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或者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
三、指定运营商
中国电信集团长春市分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为网络开票的指定运营商。运营商根据税务机关网络发票服务规范向纳税人提供网络开票系统服务,以及所需的网络服务。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全面的咨询、培训和运维服务。运营商不得借机推销、搭售其它增值服务或设备。
四、时间安排
网络开票系统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为全面推广期,2015年2月1日起纳税人不再使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单机版普通发票开具系统。
特此公告。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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