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将为后续包括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存款利率上限放开在内的改革措施铺平道路,推动金融改革走向纵深。
酝酿20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破冰。日前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6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一制度将为后续包括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存款利率上限放开在内的改革措施铺平道路,推动金融改革走向纵深。同时,这一制度还与央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一道,共同建构金融安全网。
在国外,百年银行都能破产。尽管我国银行破产风险的概率非常低,但在利率市场化的道路上,未来我们要让市场说话、让资本说话,商业银行若资不抵债,恐怕将难以逃脱退出的命运。如今,有了存款保险制度,无疑让广大百姓存款理财更加放心。
从国外的实践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发展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重要前提和条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增强了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力,推动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同等竞争和均衡发展;通过对存款人的保护,还提升和增强了市场和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以及整个银行及金融体系的稳健。美国社区银行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即是得益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让小银行具备了与大银行平等竞争的制度基础,维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多样性,改善和加强了对小企业、社区和农民的金融服务。
同时,《存款保险条例》的公开征求意见,也意味着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方式即将发生巨大的变革。譬如,银行业准入门槛的进一步降低等。放低准入门槛,意味着民间资本就能实现多年来的“银行梦”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明确表示具有开办民营银行意愿的企业或组织已近20家,其中在7月末和9月末银监会已批准的5家试点民营银行,正在积极筹备开业事务。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民营资本能与国有资本、境外资本在银行业领域展开公平竞争。
酝酿多年,存款保险制度终于“瓜熟蒂落”了,这是众望所归。作为金融改革的有益尝试,制度的完善需要一步步来,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一些细节可待进一步夯实。譬如,以刚性的规定和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银行将费用转嫁给储户,避免相关管理机构与银行联手侵犯储户的利益;主动加强对问题银行及其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可以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比如对向“三农”和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给予费率及税收上的优惠和扶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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